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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

国税发〔2001〕22号
2001-02-25
发文机关: 总局文件类别: 通知
标 题: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: 国税发〔2001〕22号
发布日期: 2001-02-25成文日期: 2001-02-25
有效性: 全文有效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

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,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,经研究,现通知如下:

各地电视转播台(或其他单位)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,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(或其他单位)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,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。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(或其他单位)分得的收视费收入,不再缴纳营业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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